2009年5月7日

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相關部落

「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
「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因票據或股票而有所不同:
若果是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應該準備:(1)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有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簽章;(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之印章,如果是公司,須具備公司大小章,如果是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如果是股票,您應該具備:
(1)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2)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3)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4)股東之印章。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為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銀行、農會、郵局或股票發行公司之所在地)。
當法院受理公示催告聲請後,聲請人應於票據掛失五日內將經法院蓋收發章的聲請狀副本送交銀行、郵局、農會、合作社或發行股票公司備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處理動作
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首先應該詳細核對裁定書內所記載的姓名、住址、票據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等相關資料是否正確,如果發現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在核對過沒有問題以後,應在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文內容及附表全部(不能刪減)登報一日,在登報後核對與裁定無誤後,必須將報紙全版(不能剪裁)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如有登載內容與裁定內容不符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在這段期間內,如果證券尋獲時,應該持原辦理聲請公示催告之印章向法院聲請撤回或撤銷公示催告。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首先,應該注意申報權利期間,這段期間以裁定書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向法院聲請辦理除權判決。舉例來說,裁定書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必須在最後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就不能辦理除權判決,必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才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後續處理動作
當聲請除權判決後,除非有不合法的情形,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的出庭通知,須按照通知書內記載之日期出庭,如果當天有事沒有辦法出庭,可以請訴訟代理人出庭,或是在開庭日二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當準時報到開庭完畢後,法院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當事人。可以持判決書正本,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在公示催告期間,如果有人提出證券申報權利,並對證券權利有所爭執,例如r甲因為票據遺失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是乙認為這張票據從頭到尾都在乙身上,甲並不是權利人,此時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解決,由法院裁判誰才是權利人,這時無論是原告或被告,都必須上法院,將整件事情經過向法官說明清楚,並提出相關證據加以佐證,為避免在訴訟上因不懂法律而吃虧,建議不妨在訴訟前先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相關訴訟程序,以免權益受到損害而承受不利益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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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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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公告 地方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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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法院公示催告刊登 公示催告公告 法院公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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