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公告]郵局存證信函之內容如何寫?怎麼寫?範本/範例
存證信函之內容公示送達
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如存證信函未能順利寄達收件人,可依民法第九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將存證信函之內容公示送達。
範例
**郵局存證信函第***號
一、寄件人姓名:***詳細地址:台北縣**鎮**街*號
二、收件人姓名:***詳細地址:台中縣**鄉**路*號
該房屋坐落**市**路*段*號乙棟,租賃期限雙方洽定為二年,自民國**年*月1*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每個月新台幣壹萬元。水費、電費、管理費、瓦斯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租金每個月五日前付清。承租人從98年1月起至今均未依約繳清租金及其水費、電費、管理費、瓦斯費,依租賃契約之條約明訂,房租逾二個月未繳納,則取回承租人之使用權。收件人請依租賃契約履行,並於99年*月*日前速來結清,逾期如再不繳清終止契約,則將於*月*日強制搬出,希勿自誤,端此函明。
公示送達如何登報?何時登報?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就公示送達之方法有明文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因 公示送達之本質為擬制性送達,受送達本人實際上並未收受該件文書,因而其程序應從嚴解釋。
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命其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命其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是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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