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

刊登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登報: 限定繼承刊登報紙分類廣告

刊登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登報: 限定繼承刊登報紙分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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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限定繼承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辦理限定繼承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辦理限定繼承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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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0日

刊登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登報: 何謂公示送達?刊登報紙分類廣告

刊登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登報: 何謂公示送達?刊登報紙分類廣告

何謂公示送達?刊登報紙分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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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法院公告如何刊登?如何刊登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各類公告須從**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如有其他附件、函、通知書、附記,刊登情況如下:
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及民事裁定全文及行使權利函。(須刊登)
通知書、附記。(不須刊登)

公示送達公告案件登報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法院公示送達刊登費用價格及登報格式?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只需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法院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收費19元起。只要您將資料傳真或mail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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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刊登海外航空版公示送達法院公告?
海外版、國外版法院公告須從**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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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海外版(國外航空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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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配偶(如港澳地區新娘/大陸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東南亞地區配偶(如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公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定居國外無法送達法院公文者,應刊登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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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8日

刊登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登報: 太平洋日報刊登國外版公告-公示送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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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廣告刊登法院民事判決、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以太平洋日報、China Post英文中國郵報、聯合報為主。尤其以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海外版報紙。法院刊登公告泰國文、法語、德文、韓語、日語、西班牙語、英語(英文)、越南文、印尼文等外藉語言之國外地區版、國際版航空版報紙刊登。如需翻譯為外國語文,請將全文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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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報紙?
答:專營公告報紙有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較便宜報紙。尤其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刊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某報刊登)。

問:刊登法院公告主要有哪些項目?
答:
公告項目主要有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房屋、土地、動產)、海外版公告、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提存所公告、債權催告登報等報紙公告。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終止收養關係事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宣告死亡,開具遺產清冊,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死亡事件公告,法院請求離婚事件,清償借款事件,履行同居事件,聲請限定繼承公告,報紙限定繼承事件,遺產限定繼承,遺產聲明法定繼承登報,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等報紙廣告登報)
公示送達(給付票款事件,刊登離婚事件公告,損害賠償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法院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公告,清償借款事件,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刊登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協議事件,返還借款事件,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返還提存物事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償還公費事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停止親權等事件等報紙廣告登報)
公示催告(支票票據遺失,股票證券遺失聲請公示催告,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遺失證券事件)
法拍屋拍賣公告(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
國外航空版公告(夫妻不履行或未履行同居義務,催告履行同居義務,法院判決離婚申請,判決離婚登記)
夫妻分別財產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提存所公告(清償提存事件,遺失提存書,擔保提存物,返還提存物事件)

問:刊登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告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答:
一、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二、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三、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四、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a.刊登法院公告稿件刊登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b.刊登法院公告之前要注意公文附註為-全國版、地方版、國外航空版?
c.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格會有差異
d.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需要留意。
e.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登補辦。
f.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最重要的是刊登前 注意公文附註(有註明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地方版)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差很多,所以很多檢察官或書記官視案件判決要求刊登地方版,還是有些地方法院會要求民眾刊登全國版的。所以一定要注意。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 案件又要重登補辦重登,補辦費需再繳費用。 各項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5段稿1行(45個字)。 

問:刊登國外公示送達公告需先準備甚麼?
答: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判決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後再豋報。

問:刊登海外版 國外航空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答: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問:刊登離婚國外公示送達主要事件為何?
答: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問:海外航空版公示送達如何刊登?
答: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 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

問:刊登報紙海外版公告作業時間要多久?要去哪裡買報呢?
答:只要您確認刊登後將資料傳真或E-MAIL至本公司,隔天即可見報。因為報紙在海外發行,因此我們會寄報紙及收據到您府上您不用報,如有代寄法院需求也會提供服務。

大陸地區配偶(如港澳地區新娘/大陸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東南亞地區配偶(如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公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定居國外無法送達法院公文者,應刊登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海外航空公告相關網站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10.html

2011年1月4日

刊登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登報: 法院拍賣-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登報: 法院拍賣-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刊登

法院拍賣-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刊登

法院拍賣-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刊登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苗栗地方法院法拍屋,彰化地方法院法拍屋等法院公告登報。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法拍屋拍賣公告、國外版公告、股票遺失、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清算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籌備會基金會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招標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轉讓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徵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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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雄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1,500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須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拍賣公告內容
1、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法拍屋點交與不點交
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流程及時間
拍定→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點交屋與不點交屋的差異處為何?
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依流程辦理並具狀法院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權處理。
不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因房屋拍賣前即公告為不點交,於拍定後法院並不會安排點交程序。此時,除了自行與現住人(即佔用人)協商外,另可委託律師聲請佔用房屋告訴,要求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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