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刊登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登報: [地方法院公告]宜蘭/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新聞廣告-登載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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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宜蘭/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新聞廣告-登載報紙

[地方法院公告]宜蘭/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新聞廣告-登載報紙中壢家事法庭,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電話:(03)925-2001
宜蘭簡易庭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花蓮簡易庭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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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前提要件
1.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本院轄區內,才可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2.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二)准予假執行的判決。(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程序程序:
1.要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這樣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紙或信紙撰寫送來。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強制執行法第廿八條之二參照)。
4.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起送到本收發室。
5.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6.查封以後,本處會委託公家機關或民間法人團體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7.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之以上者,應以銀行法規定之銀錢業者所簽發,並以台灣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本票、支票、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要沒收,將來再開標時,低於此價,還要賠償差額。
9.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本處才通知繳款。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3.外出執行時,本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本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僱車輛或負擔交通費,債權人亦不得搭乘本院的公務車。
4.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衹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本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不限投入同一標櫃。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並當場投影標單,以昭公信。




民事執行地方法院查封拍賣須知
查封
一、債權人必須在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二、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三、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四、法官審查權訴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五、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六、債權人如果無法在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查封當日,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或門牌整編證明,及指封切結。指封切結應記載「茲因○○法院辦理○○年度○○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當場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請求查封,如查報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指封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的文句,由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八、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債權人如有預納憲警的出差旅費,視為執行費用。
九、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十、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拍賣不動產(一)鑑價:目前由民事執行處囑託澎湖縣政府(建物由建設局,土地由地政局)實施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二)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後之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且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五)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並連同投標書投入票匭內。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六)開標: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
(七)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拍賣公告。
(八)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九)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得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賣。
(十)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貨載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拍賣動產(一)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二)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或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時,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1. 債權人如債務人聲請變賣或對於查封物的價格已經協議。2.查封物容易腐壞。3.查封物價格有減少的顧慮。4.查封物為金銀物品或定有市價的物品。5.查封物的保管困難或需要保管費過多。
(四)拍賣公告一定會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場所或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賣場所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五)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六)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七)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個人支票付款。
(八)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行定期拍賣。
(九)如果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然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表示反對時,除在定有底價的情形,可由債權人依照底價承受外,執行處就不為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拍賣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民事裁定寫聲請狀聲請確定證明書(要寫上案號及股別)範例
民事聲請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
訴訟金額:新台幣*元
聲請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債權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樓
郵遞區號:***電話:(**)****-****




相對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發票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
郵遞區號:***電話:(**)****-****
為聲請核發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已為確定之確定證明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規定,業由 鈞院於民國99年**月**日裁定強制執行在案,現已為確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 鈞院付與該案之確定證明書。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蓋章)
註:上列僅供參考,實際依各法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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